蓝光嘉宝与碧桂园物业签署《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03-11 19:58:47 来源:房企观察网

每股受让 价格约为人民币 42.8546 元的等值港币

公司曾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告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和骏”或“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嘉宝服务”)64.6203%的股份转让给碧桂园服务控 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碧桂园物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 业香港”或“受让方”),交易双方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签署了《关于四川蓝光嘉 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2021 年 3 月 11 日,交易双方签署了《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之补充协 议》。碧桂园物业香港拟受让蓝光和骏持有的蓝光嘉宝服务全部股份(包括内资 股)115,840,200 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49.6428 亿元的等值港元,每股受让 价格约为人民币 42.8546 元的等值港币。 蓝光和骏拟将其持有的蓝光嘉宝服务 H 股 106,861,296 股(占蓝光嘉宝服务 总股本的 60%)质押给碧桂园物业香港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并完成相关股份质 押登记,碧桂园物业香港在股份质押登记完成之日起 5 日内向蓝光和骏支付总额 为人民币 19.8567 亿元等值的港币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包括人民币 5 亿元及 17.7463 亿港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受让人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保证金后,若 本补充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或非因本补充协议一方原因的不可抗力情形而终止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应向受让人返还全部保证金,受让人配合转让方完成股份质押登 记的解除,且各方不再追究其他方的责任;若转让方出现《框架协议》“保证金” 条款约定的受让人可随时取消投资的情形之一的(除“监管机关要求、不可抗力 情形、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限制,导致无法交易情形”外),转让方应向受让方 双倍返还全部保证金,受让人配合转让方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解除;若受让人取 消投资非因《框架协议》“保证金”条款约定的受让人可随时取消投资的情形的, 在本补充协议各方书面确认终止本次交易后转让人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受让人 配合转让方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解除。

本补充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框架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双方仍在磋商和落实交易详细 条款,最终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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