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涉及诉讼 苏州碧桂园同为被告


2021-12-28 08:56:19 来源:房企观察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 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的股权转让 合同(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无效; 2、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苏州金世纪的股权; 3、判令各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苏州金世纪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 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 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三)公司应诉的事实与理由: 1、苏州碧桂园持有的苏州金世纪股权受让于苏州新城,苏州新城持有的苏州 金世纪股权受让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人,不存在将案涉股权直接过户给支 金高的情形; 2、支金高与沈银龙等人签订有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截止 目前苏州新城未看到支金高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故股权回购的 前提条件不成就。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新闻
华润置地:魏成林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北京市国土局局长
公司新闻
丰盛生活服务:潘乐祺辞任首席执行官 调任为非执行董事
潘先生之调任及辞任乃彼计划的退休过渡的一部份
公司新闻
北辰实业:选举李伟东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审议通过委任梁捷女士、周永健博士、甘培忠先生及陈德球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