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股份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08-24 07:27:27 来源:房企观察网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021 年 8 月 23 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2021】63 号《关于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全文如下: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持有粤泰股份 20.24%的股份。

经查,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收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省分公司对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你公司后续将正式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你公司未在收到前述《民事裁定书》时及时主动告知粤泰股 份董事会并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粤泰股份迟至 7 月 19 日才披露上 述重大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 问题,将以此为鉴,积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 司高质量、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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