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议案》


2019-08-16 08:33:37 来源:房企观察网

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于 2019 年 08 月 12 日以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08 月 15 日以现场及通讯 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5 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5 人, 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议案》 鉴于公司遭遇合同诈骗事件财务损失较大,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如果不能扭转, 一方面无法维持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将令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极 大的损害,同时也令全体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价值严重贬损,为维护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 益、有效化解公司的债务风险、实现公司的涅槃重生,经董事会论证,公司符合《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和解的相关条件,且系目前化解公司债务危机的最有效方式, 故同意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清偿、以股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2 页 债、留债展期、引入战略投资者融资等方式实现与债权人的和解,降低公司资产负债比 例。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办理申请破 产和解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推进公司破产和解事宜,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 营管理层全权处理与破产和解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与债权人协商情况, 制定、修改破产和解协议草案,涉及需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起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破产和解有关的报告、协议和其 他法律文件;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和解进展的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 所等法律顾问;

4、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范围内,办理与 破产和解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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