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收《民事判决书》称无法缴纳高额上诉费 决定不上诉


2019-03-15 08:15:22 来源:房企观察网

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计 109.8万元。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 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8-084),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 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4 民初 499 号、(2018) 京 04 民初 500 号}。

内容如下: 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两案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 l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84,364,336 元及相应利息 1,485,324.05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复利及罚息{(2018)京 04 民初 499 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 亿元及相应利息 800,008.56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复利及罚息{(2018)京 04 民初 500 案};

2、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计 1098000 元;

3、原告对被告2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42,325.12平方米房屋{京 ( 2016 )通州区不动产权第 0058273 号}及 9581.05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 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 1、被告 2 负担。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4 民初 499 号、(2018) 京 04 民初 500 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后,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8)京 04 民初 499 号、(2018)京 04 民初 500 号},但因该案件上 诉费用过高,公司决定不予上诉。

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楚一些基本事实,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但因公司现状 无法缴纳高昂的上诉费,公司经过研究决定不上诉,并就该判决对公司后续的影 响以及计提坏账准备事宜,进一步咨询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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