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收到广西监管局监管关注函 


2019-01-17 08:14:44 来源:房企观察网

相关董事、监事 超期任职已逾 40 个月。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 的监管关注函》(桂证监函〔2019〕第 38 号)。

关注 函内容如下: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未及时换届 你公司于 2012 年 8 月选举产生的第七届董事会及监事会已于 2015 年 8 月任 期届满。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完成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相关董事、监事 超期任职已逾 40 个月,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 期的规定。

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不符合《公司法》及 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你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 事,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 事候选人”,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上述条款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第 23 号)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2 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 告【2018】29 号)第七条等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及时、平稳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 届工作。 我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正式启动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的换届选 举工作,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完善,并尽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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