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子公司国锐民合收到执行通知书 该案金额7.61亿


2018-11-13 08:14:51 来源:房企观察网

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 03 执 992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 执 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 被 执 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 执 行人: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根据北京市 中信公证处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 01668 号}执行证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70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1、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 761,280,780 元。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以应 付未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 3、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公证费人民币 1,500,000 元、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4、华业资本、国锐民合、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5、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830,281 元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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