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控股:强制执行股份押记及委任中骏商管股份的接管人
2023-12-20 09:47:37 来源:房企观察网
富事高谘询有限公司的周伟成及FTI Consulting(BVI)Limited的Aaron LukeGa r d ne r已获委任为託管账户及押记股份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
兹提述中骏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的公告。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中骏作为借款人与(其中包括)银团(「该等银行」)作为原有贷款人订立由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协调的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该等银行同意向中骏授予255,420,000港元及89,100,000美元的多批次定期融资,惟须受融资协议条款所规限。中骏在融资协议项下的负债及责任以(其中包括)中骏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乐景环球有限公司(「乐景」)持有的504,000,000股中骏商管股份(「押记股份」)(佔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其已发行股本约26.0%)向该等银行的抵押代理(「抵押代理」)作出的押记(「股份押记」)作抵押。
诚如中骏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的公告所披露,中骏未能根据其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订立的银团贷款协议支付已到期的分期本金及利息。这构成交叉违约,并引发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乐景接获抵押代理的通知(「强制执行通知」),当中载述(其中包括)
(1)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中骏未能偿还加速到期及缴款通知书项下要求缴纳的款项。因此,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根据融资协议作出的两批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额仍分别为255,4 20,0 00港元及89,10 0,00 0美元,连同应计利息分别为13,281,847.78港元及4,878,639.50美元;
(2)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融资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事件,其仍然持续存在,且尚未获豁免;及
(3)根据相关抵押协议的条款,股份押记已可强制执行。
根据抵押代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持有押记股份的证券账户(「託管账户」)的託管人(「託管人」)发出的通知,抵押代理已接管对託管账户及押记股份的独家控制权。
此外,乐景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获抵押代理告知
(a)富事高谘询有限公司的周伟成及FTI Consulting(BVI)Limited的Aaron LukeGa r d ne r已获委任为託管账户及押记股份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该等接管人」);及
(b)乐景已无权行使押记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而抵押代理或该等接管人将有权行使或指示行使任何押记股份所附带的投票及其他权利。中骏正持续评估该等银行及╱或抵押代理就抵押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已採取或将採取的行动在法律、财务及营运方面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载就中骏集团的资产委任该等接管人。中骏的董事会将密切监察该等事宜的发展,并在必要或适当时就重大更新刊发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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