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收到苏州中院(2023)苏 05民终 3366号民事裁定书


2023-06-20 06:55:27 来源:房企观察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4,300 元,减半收取为 252,150 元,由上诉人支金高负担。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

(一)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苏州新城向上诉人返还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判令被上诉人苏州碧桂园 向上诉人返还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 42.5%的股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 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一案,苏州中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中有关《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支金高于 2021 年 12 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于 2022 年 4 月变更诉 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立即返还持有的第三人苏州金世纪的股权; 2、请求判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及第三人协助办理第三人苏州金世纪的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原告及被告共同承担。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6月 19日收到苏州中院(2023)苏 05民终 3366号民事裁定书。 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支金高向苏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苏州中院裁定如下: 1、准许上诉人支金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 504,300 元,减半收取为 252,150 元,由上诉人支金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公司将对案件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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