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公司董事史晓梅配偶黄河短线交易收益 3356 元
2022-10-17 09:22:44 来源:房企观察网
史晓梅女士对此次短线交易情况并不知情。史晓梅女 士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河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收到公司董事史晓梅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 买卖沙河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公司董 事史晓梅女士的配偶黄河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黄河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 3356 元(计算公式:卖 出均价 8.04 元/股*卖出数量 83900 股-买入均价 8.00 元/股*买入数 量 83900 股=3356 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史晓梅女士 未持有公司股份;黄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史晓
女士及其 配偶黄河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 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356 元人民币已上缴公司。
2、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黄河先生证券账户股票交易时误操 作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 观违规的情况。史晓梅女士对此次短线交易情况并不知情。史晓梅女 士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黄河先生也已深刻 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 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审 慎操作证券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史晓梅女士及其亲属承诺 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 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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