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控股股东珠海投资以及董事长鲁君四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21-10-25 08:54:06 来源:房企观察网

为上市公司及 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参与相关协议签署事项,但未能 勤勉尽责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和公司董事长鲁君四先生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警示函》主要内容 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

经查,2016 年 8 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以 6.78 元/股的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 6 个定增对象发行 4.42 亿股新股,募集资金 30 亿元。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中,格力地产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珠海投资)与相关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在格力地 产定增股份锁定期满后一年内,若格力地产股票价格未达一定条件,珠海投资需 向定增对象购买其所持定增股份。

格力地产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2020 年 4 月 4 日披露,因触发《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的远期购买条件生效,珠 海投资未履行上述远期购买安排,珠海投资所持 16.83%、41.11%的格力地产股 份因合同纠纷分别被相关定增对象申请冻结,累计冻结股份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的 100%。 控股股东珠海投资与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的远期购买协议,是格力地产非公 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珠海投资所持格力地产股份也因该协议所致纠纷被司法 冻结,可能影响格力地产控制权稳定。珠海投资未将签署远期购买协议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格力地产,导致格力地产迟至珠海投资所持股份被部 分冻结后,才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披露有关协议签署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格力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鲁君四同时担任珠海投资的董事长,作为上市公司及 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参与相关协议签署事项,但未能 勤勉尽责,未督促珠海投资及时告知格力地产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对上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珠海投 资、鲁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次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所涉事项为前期已经披露过的事项,不属于 新增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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