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诉讼结果


2020-07-08 09:39:33 来源:房企观察网

已计提的 2019 年度预计负债 570 万元转回 约 70 万元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20) 桂 01 民终 302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6 月,因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8 月,南百超市就 上述诉讼向法院提起反诉,并获法院受理。2019 年 12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02 民初 34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确认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2011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南百 超市有限公司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

三、被告广西南百 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 3,170,000 元;

四、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适当赔偿 设备损失 2,500,000 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六、驳回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南百超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30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 0102 民初 3411 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 0102 民初 3411 号民事判决的第 三项为: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 付房屋、设备使用费 2,470,0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我公司将对本案已计提的 2019 年度预计负债 570 万元转回 约 7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