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


2021-07-23 06:29:15 来源:房企观察网

因所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标的金额约 218 万元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茂业商 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的一致行动人包头市茂业东 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茂业东正”)持有公司股 份 32,925,460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1.90%。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接到包头茂业东正通知,当日,包头茂业 东正意外发现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被包 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昆区法院”)冻结。

因所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标的金额约 218 万元,远低于冻结股份 市值,且包头茂业东正未收到包头昆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 出的任何通知,因此包头茂业东正已向包头昆区法院依法提出执行 异议申请。

关于(2021)内0203执2108号为被执行人包头茂业东正、包头市 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业百货分公司与杨春明先生与因其经 营一捞一世界项目租赁合同纠纷而引起,包头昆区法院二审判决包头 茂业分公司返还杨春明先生支付的各项费用315,000元与期间利息及 向杨春明先生支付经济损失费1,820,725.94元,并于2021年6月29日冻 结被执行人包头茂业东正、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业 百货分公司所持茂业商业全部股权((2021)内0203执2108号案件)。

在2021年7月22日前,包头茂业东正从未收到过相关法律文书,包 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保 全结果告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 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包括查封、冻结等在内的相 关的执行措施应当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人民法院方才有权进行);同时,包头昆区法院对包头茂业东正 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了超标的冻结, 2021年7月22日,包头茂业东正已向执行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 请。

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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