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实控人朱宝良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
2020-05-27 09:04:09 来源:房企观察网
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 资金 1173.56 万元
2020 年 5 月 26 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宝良: 经查,你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 民百”)实际控制人,在 2017 年至 2019 年间,非经营性占用兰州民百 资金 1173.56 万元,目前占用款项已全额归还。
你未及时向兰州民百 董事会报告上述占用事项,未配合兰州民百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你在 2016 年 6 月作出的“不违规占用兰州民百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开承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承诺, 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