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发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
2022-12-30 10:02:41 来源:房企观察网
我局对西藏城投及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城市发展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 号)以及我局 2022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西藏城投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 以下问题:
2021 年 6 月 9 日,西藏城投在 E 互动回复相关投资者问询时,未准确回应关 于股东大会是否提出盐湖提锂项目产能规划的传闻,相关回复内容不准确,存在 误导性,并造成西藏城投股价异常上涨。 西藏城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刘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 E 互动平台 回复投资者相关问询,为直接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对西藏城投及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刘颖应严格 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法规的培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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