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地产:非执行董事吴德伟已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2-11-22 09:14:37 来源:房企观察网
于调任后,吴先生有权向本公司收取每年318,500港元之董事袍金。
董事调任
永泰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吴德伟先生(「吴先生」)已调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调任」)。
吴先生,六十五岁,于一九九五年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一年四月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毕业于乔治城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理学士学位,及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并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吴先生曾于多家与香港永泰集团有关之成衣制造与分销公司出任高层管理职位。彼专长制造业的营运及管理资讯系统。
除上文所披露外,吴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上市)之任何董事职位。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告发表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吴先生被视为拥有1,608,057股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之权益,其中1,016,000股股份由其配偶持有,278,391股股份由其个人持有及313,666股股份由吴先生及其配偶共同持有(合共佔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12%)。
吴先生已就其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计为期三年。有关委任须受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之条文规限。吴先生将受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所载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值告退及重选之条文规限。
于调任后,吴先生有权向本公司收取每年318,500港元之董事袍金。该袍金乃根据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而釐定。除于紧接调任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一职外,吴先生确认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
有关评估其独立性之所有因素。吴先生自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于二零一三年结束成衣制造业务后起计已经过逾九年之冷却期。
吴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以来并无参与本公司之日常管理,亦并无于本集团任何公司内担任任何行政或管理职责或职能。吴先生作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专注于监察本公司之策略及政策,以从非管理层的角度就本公司之事务提供客观意见。彼与本集团并无任何业务联繫。董事会已对吴先生之独立性进行审核并将每年进行评估。本公司认为吴先生符合上市规则之独立性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调任之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注意。
提名委员会成员之变动
董事会亦宣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马世民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兼主席,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马世民先生现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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