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涉及诉讼 将本公司列为该两案件第三人


2020-12-09 10:44:04 来源:第一地产网

该两宗案件的诉讼 请求均未涉公司承担责任。

一、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三、 涉诉金额: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建七局”)向兰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 高科”)、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新”)主 张金钱给付,涉及给付金额合计 1,105,962,429.32 元,诉讼请求未 涉及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义务。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原 告中建七局诉兰州高科等被告并主张股权转让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 债权两宗案件,将本公司列为该两案件的第三人,该两宗案件的诉讼 请求均未涉公司承担责任。

中建七局系本公司旗下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甘肃名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子公司 的工程总承包商,就该等总承包工程的最终造价的确认与决算安排, 公司与中建七局经协商,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签署《债权转让及债权 债务抵销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公司将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因股 权转让及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予中建七局,用以抵销应 付中建七局的工程结算款。该协议的签署系公司与中建七局关于工程 款结算往来的正常合理商务安排。

协议签订后,公司与中建七局按约 履行,现公司与中建七局因兰州房地产项目建设所涉工程结算款给付 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无需向中建七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 中建七局享有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的债权,本次公司收到案件诉讼 材料,该诉请未涉公司金钱给付义务,目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在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的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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